返回列表发布时间:2015/01/11
保险主体不断扩容,投融资渠道次第放开。据悉,《保险法》的修改建议稿日前已草拟完毕,并已召开专家论证会,在行业内外小范围征求意见。在一系列流程走完之后,有望于今年年中报送到国务院法制办。
《上海证券报》报道,保险主体不断扩容,投融资渠道次第放开,在此大背景下,新一轮《保险法》修改工作正式启动。据悉,《保险法》的修改建议稿日前已草拟完毕,并已召开专家论证会,在行业内外小范围征求意见。在一系列流程走完之后,有望于今年年中报送到国务院法制办。
从建议稿来看,此次对《保险法》的修改共有52处,主要是对其中的保险业法所涉及的经营规则、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的突出问题进行重点修改。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有所调整,“年金保险”被纳入人身保险业务,并增加“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医疗责任保险业务”。保险公司股东的准入门槛提高,“最近三年的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人民币十亿元,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率不高于50%,净资产不低于二亿元且为拟出资金额的10倍以上”。
保险资金投融资方面,险资运用范围增加“投资股权、股权基金;投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两项,并增加“保险公司应当加强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建立健全保险资金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
根据建议稿,涉及融资渠道的内容首次被写入《保险法》,保险公司融资渠道拟新增“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发行权益性资本工具、债务性资本工具以及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资本工具提高偿付能力充足率,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从建议稿来看,修改后的《保险法》在提高保险公司股东的准入门槛之的同时,也加大了对保险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比如,将“治理存在重大风险的保险公司”纳入重点监管对象,“责令调整业务结构或资产结构”也成为保监会可采取的监管举措。